11月28日,《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侗Wo條例》規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原則上免責。 繼“撐腰體”爆紅網絡之后,深圳市擬出臺的《保護條例》又一次引起強烈反響。盡管人們早已對“好人難當、好事難為”的社會怪象滿腹詬病,但地方政府專門就助人行為制定保護法規,在全國尚屬首例?!侗Wo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國內相關立法鏈條的空白,凸顯深圳市力倡見義勇為的良好初衷和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值得肯定。 由于深圳市《保護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助人行為的社會鼓勵、免責保護和對助人者給予救濟幫助等,因此,該《保護條例》又被譽為“好人免責法”。在“彭宇案后遺癥”彌漫社會,當好人、做好事心有余悸的現實語境下,“好人免責法”無疑是對好人善舉的定心丸和保護傘,其積極意義和導向作用不言而喻。 縱觀《保護條例》的立法初衷和立法內容,其關鍵詞就是“責任”二字。扶危濟困應該是每一個有良知的社會成員出于本能的道義“責任”,而鼓勵、保護、幫助見義勇為者更應該是政府和社會維護正常生活秩序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白龊檬路幢徽_”之所以糾結不清、難以自證清白,關鍵就在于真相難覓、責任難分。因此,如實劃清事件當事人的責任界限,應該是實施對“好人”免責和對惡人問責的必要條件。 鑒于見義勇為的復雜性,筆者以為,確??陀^公正地理清助人行為的雙方責任,必須恪守兩個主要原則:一是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原則。這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助人者見義勇為是在事發突然的情況下實施的救急行動,是一種出于道德本能的自發善舉,助人者不可能在事前就有自證清白的心理預期。二是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真相不明、查無證據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大量“做好事反被誣”的冤案,都源自當事法官本能地同情弱者(傷者)和“各打五十大板”的主觀臆斷?!耙勺飶臒o”作為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判案原則,應當在倡導見義勇為風尚中得以充分體現。對于救助行為引發的爭訟,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機關不能證明救助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就應認定救助人對救助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應當成為踐行“助人免責”條例的司法底線。 當然,一個本為傳統美德且屬舉手之勞的扶老攜幼善舉,不得不在法律的庇佑下得以傳承,對于我們這個擁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古國來說,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尷尬之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責任和誠信的道德缺失。因此,我們在充分肯定深圳市立法保護救助行為積極意義同時,時刻莫忘對社會責任的呼喚和對道德誠信的力挺。(張玉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