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承認,過去30多年,中國依靠投資和外貿、利用消費人口紅利拉動經濟的發展模式將要走到盡頭,“十二五”期間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刻不容緩?!稗D方式”的核心在于提高消費、尤其是居民消費比重。而要提高居民消費能力,重要途徑是進行收入分配改革,主要手段是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實踐證明,工資集體協商能夠提高勞動者的收入和積極性,在結構性用工荒已成常態的當下,可以為企業穩定職工隊伍,創造更多的利潤,也可以為社會政情的穩定做出重要貢獻。 對于近年來發生的歷次停工事件,全國總工會的態度比較一致:不鼓勵勞動者用罷工等激烈的方式爭取權益,鼓勵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矛盾。但在現實的協商過程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相關行政部門事實上不作為,勞動者在勞資協商中缺乏有效的博弈手段。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這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勞動者停工,以及工會介入停工進行協商談判的合法性。 由于停工不屬于勞動者和工會的法定權利,不被法律所保護,也不享有刑事和民事免責。因此,有關學者呼吁,應在有關法律中明確罷工的合法地位,正式賦予勞動者和工會集體爭議權或停工權。 面對擁有絕對強勢地位的資方,工人利益如何被組織化地表達,對社會和經濟有著重要的意義。國際和歷史經驗表明,爭取和維護勞工權益的最佳選項是由工會出面,無論是工資集體協商,還是組織停工都需要工會的參與。 但中國工會的尷尬地位,使得各級工會為勞動者維權時,底氣不足且手段有限。在現有體制下,工會不可能完全獨立和去行政化,但是否可以讓企業和縣級以下的基層工會由勞動者自主組成,民主選舉工會代表和負責人,是否可以賦予基層工會盡可能多的自主權,都是應該允許探索和試驗的議題。 為今之計,政府應痛下決心,依靠建立和完善制度來調解勞資糾紛。否則現有化解矛盾沖突的方式不僅時效滯后、成本過高,還會陷入惡性循環難以自拔。 我們應該堅持將勞資矛盾限定在經濟范疇之內,積極正面回應勞動者爭取合法權益和公平待遇的訴求,更重要的是,要讓解決勞資矛盾的主要辦法和渠道,回歸法律和制度層面。(2011年第19期《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