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學校對于法律置若罔聞,不愿公開財務信息,監管部門不能無所作為,應以負責的態度,進行調查。 中國政法大學教育法中心12月1日發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開觀察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秷蟾妗贩Q,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學,沒有一所向社會主動公開學校經費來源和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也沒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財務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法制日報》12月2日) 自去年9月1日《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下文簡稱《辦法》)施行以來,輿論就對其推進高校信息公開、遏制教育腐敗,寄予厚望,尤其是財務管理公開,普遍被認為是治理高校財務、基建領域腐敗高發的良藥。因為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主動公開“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信息。 大批學校對于法律置若罔聞,不愿公開信息,監管部門不能無所作為,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高等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第一款即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毫無疑問,這份《報告》是一份對高校違反《辦法》的公開舉報,主管部門應以負責的態度,進行調查。如果結果屬實,必須嚴肅問責,否則,這一《辦法》就淪落為一紙空文。 還要看到,要想學校無論是否愿意,都必須公開,須構建高校內部的民主管理制度?!敖∪展_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是去年7月頒布的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建設現代學校制度的內容之一,但這一制度,需要其他制度的推進配套,而在現實中,這些相關制度多不見其蹤,因此,學校的各種事務還是以行政為主導,教師和學生沒有話語權,信息公開與否也由行政領導說了算,加之與監管機構的利益關系,《辦法》的執行就大打折扣,全部公開成為選擇性公開。 為此,在推進《辦法》落實的同時,有必要依照《教育規劃綱要》,大力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按照現代大學治理機制,政府向學校放權,落實和擴大學校自主權,校內則實行學校行政權和學術權、教育權分離,學校行政權有限,同時必須對教師和學生負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校內的教育與學術力量,已經要求行政必須公開包括財務信息在內的所有辦學信息,否則就會遭遇師生的不信任,這實質是大學用好自主辦學權,鏟除教育腐敗的基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