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貶損方式使用非遺
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首次提出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政策。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堅持尊重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尊重其形式和內涵,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來源披露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以適當方式說明信息來源。 意見提出,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或者錄像,并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再使用,無論該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目的,均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 |
責任編輯:逯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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