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出臺《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對“地溝油”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利用“地溝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5月4日北京日報) 最高法出臺的這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重典懲治,體現了司法審判的與時俱進,很有必要也值得稱道。不過,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的規定,卻讓人不能不擔心,倘若明星、名人擁有這一“豁免權”,會不會更加來者不拒、不辨真偽、優劣,有恃無恐地當問題商品的推手,令更多消費者面臨權益受損的現實和潛在威脅? 既然《解釋》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那么公眾人物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代言廣告,就應該比照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受經濟利益驅使與商定合謀,有意識地替之做虛假代言,理應視同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 “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边@一說法顯然叫人無法茍同。明星代言商品、品牌通常都獲取不菲的代言費,這實際上就是經營牟利行為,廣告經營者兼發布者的身份顯而易見,只是在現有法治格局下未要求辦理許可證而言,憑什么不擔責? 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影響力,明星、名主持等公眾人物代言問題商品、虛假廣告,往往更具煽動性、蠱惑性和欺騙性,可能造成的危害面更廣、后果更嚴重,因此不能“法外開恩”,而必須納入法治軌道。一方面,要建立名人代言許可制度,加強監管把關,明確必須承擔的后果責任;另一方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分清過失和故意等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和杜絕不負責任的盲目代言,甚而見錢眼開、出賣良心的虛假代言。 近年來,不時便有明星、名人卷入“代言”丑聞,但往往都只是道歉了事,甚至連道歉都沒有,跟風效仿、我行我素者更常見,說明名人僅靠良心、自律和公眾的道德批判不管用,而必須將其關進法律的亂子,促使其對法律和公眾利益有所敬畏,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進而有效阻斷問題商品的名人傳播路徑。(范子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