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不能僭越生命權
發表時間:2011-12-08   來源:新京報

    12月7日《新京報》刊發了一位律師對廣州“見義勇為者誤把經理當劫匪撞死”的評論,有些觀點值得商榷。

  廣州市民蔡永杰,見到穿加油站工作服的人追趕一個挎包男子,以為發生了搶劫,便開車追趕“劫匪”,不慎將其撞死。其實,死者是加油站的經理,當時是在躲避精神病人的追趕。目前,蔡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批捕,其辯護律師提出“假想防衛”的辯護理由,認為蔡是由于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應當視為“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昨天的那篇文章也傾向于認可這種觀點,并認為有必要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

  的確,最近發生了不少老人倒地沒人扶,乃至孩子被車軋無人救等冷漠事件。但是當公共輿論激動時,法律應保持那份冷靜、穩定,因為司法智慧凝結著人類上千年的智慧,是建立在無數正反案例之上的“公允標準”;特別是刑法,它守衛著社會最基本的秩序和安全,不宜“短期政策化”。

  本案中的蔡先生是個樂于助人、嫉惡如仇的好人;但好公民還意味著守法、理性,在正義與風險之間做出應有的權衡。退一萬步說,即便真是“劫匪”,如果只是在逃跑,沒有其他威脅他人安全的行為,恐怕也不能直接開車去撞。之前有過很多判例:見義勇為者開車將小偷撞死、逼至河中不讓其上岸導致溺亡,都受到了刑事追究。

  “假想防衛”的辯護,只意味著蔡對自己行為有“認識錯誤”。從法理上說,那只能排斥故意犯罪的可能;但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可能構成過失犯罪,也可能作為“意外事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意外事件”,必須具有嚴格的刑法意義上的“不可預見的原因”。本案中,蔡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應該意識到自己開車撞人可能的嚴重后果,能否算“不可預見”的“意外”,值得討論。

  弘揚正氣、鼓勵好人的“社會效應”固然需要,但生命權更為重要。好比街上有夫妻吵架,一方碰巧說“我是被你拐賣的!”如果有人見義勇為出來喝止,或者報警,當然不能責怪他;但倘若有人不問青紅皂白,直接開車撞倒一方,并且以“見義勇為”的理由不用負責,那就太可怕了。(袁伊文,系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張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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