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紅偉 11月16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幼兒園接送校車被撞,目前已經造成20人死亡,其中兩名成人(校車司機和幼兒園教師),其余18人均為幼兒。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之中,據目擊者稱校車存在超載情況。(11月16日新華網) 又是校車!又是超載!死亡20人中有18名幼兒,多少個家庭的幸福在頃刻間葬送。如此的慘劇讓人心情無比的悲痛,更加令人憤怒——一幕幕校車事故血的教訓猶在眼前,一聲聲整治校車安全的“誓言”猶響在耳。但事故就是發生了,“荷載9人的校車實載64人”,不是天災而是人禍,我們不禁要問:超載校車幾時休? 一次次教訓不可謂不深,一次次整治不可謂不嚴,但校車的“超載”現象如何屢禁不止?歸根結底在于“利益”。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到“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家們會鋌而走險;如果有200%的利潤,資本家們會藐視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潤,那么資本家們便會踐踏世間的一切!”正是這誘人的“利益”,讓普通的面包車堂而皇之的通過審核成為“校車”,讓荷載9人的校車奇跡般地實載64人。要從根本上解決校車問題,首先要徹底打掉“校車”中的利益鏈,形成切實有效的監管機制,讓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無處藏身。 再者,要發揮法律的約束作用。就現今情況而言,“非法校車”的違法成本實在是太低了,因而人們大多懷著僥幸心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第一句話便是強調“本標準第4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推薦性”自是可做可不做,那么當然是可以不做了,其約束力何在?媒體報道的校車超載現象不在少數,但由于“嚴重超載”尚構不成拘留條件,私改車輛者一般只是被罰款500元并扣分,交通部門也是無能為力。因而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是當務之急。 我國校車安全標準參考了參考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雖說“悍馬撞上美國校車嚴重變形,校車安然無恙”這樣的說法有些夸張,但校車應該和消防車、救護車一樣成為“特權車”,我想大多數人應當不會有異議。雖說“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更宜“未雨而綢繆”。相關領導的“批示”可比法律好使多了,衷心的希望相關領導別再像趙本山所說“知錯就改,改了再犯”,而要切實下重手將威脅兒童的隱患消滅于無形,畢竟,慘痛的教訓已經太多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