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湖南省岳陽縣第一區麻塘鄉農民易振家在土改中分到了土地 大多數人印象中的“地主”,都源自文藝作品——《高玉寶》中的周扒皮、歌劇《白毛女》中的黃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劉文彩、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中的南霸天……近些年,社會上開始出現對土改必要性與合法性的質疑,諸如地主并非是小說《高玉寶》中周扒皮那樣的人物,實際上他們有的省吃儉用、為人厚道,有的熱心教育、濟困扶危;地主出租自己土地是正當經營活動,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問題;從生產力發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約經營和規?;a等。究竟該怎樣看待當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呢? 一、地主富農是什么樣的人 “土地改革”與“土地改革運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改革就是要變革舊有的土地制度。從這個意義上理解,十年內戰時期的土地革命,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解放戰爭時期的“耕者有其田”,都是土地改革的內容。土地改革運動是指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提出要實行“耕者有其田”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開展的廢除原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農民土地所有制的群眾運動。 要廢除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是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農村主要有兩大對立的階級,即地主與農民,而農民又細分為富農、中農、貧農和雇農階層。劃分地主和富農的標準是什么?1933年10月,毛澤東在《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作了這樣的界定: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靠剝削農民為生。依靠高利貸剝削為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高利貸者,應和地主一例看待;富農——一般占有土地,或者自己占有部分土地、租入部分土地,也有自己不占有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農占有比較優裕的生產工具和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剝削雇傭勞動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據這一界定,地主與富農的共同特點是剝削,其不同之處在于地主剝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富農剝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對待地主與富農的政策有所不同?!拔逅闹甘尽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都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 改革開放后黨和國家對地主的政策不是“平反”而是“摘帽”。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關于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除極少數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來遵守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農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經過群眾評審,縣革命委員會(即后來的縣人民政府)批準,一律摘掉帽子,給予人民公社社員待遇。地主原有的土地也不像有些人指責的那樣收歸國有,而是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分給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主要是貧農和雇農,同時也分給地主一份作為生活出路)。在上世紀50年代中期開展的農業合作化運動中,農村各個階級、階層所有的土地,由個人所有轉變為農業合作社集體所有,也并非收歸國家所有。時至今日,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仍是農民集體所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