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用增加 起訴獲法院支持
劉某與前夫離異時,就兒子的撫養費達成了協議了,此后,劉某一直帶著兒子小王生活。隨著孩子的逐漸長大,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也與日遞增,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劉某越來越難以負擔。在與前夫協商增加撫養費未果后,遂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增加訴訟費獲得法院支持。
2010年7月,王某與劉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確已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兒子小王9歲。協議約定:小王歸母親劉某撫養,父親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費較少,劉某也有穩定收入,足以維持生活。2015年9月,小王升初中,生活費和教育費相應增加。加之劉某下崗,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境。當時王某設立的公司效益頗豐,無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王某拒絕,稱協議約定撫養費為400元,自己也按時支付,現在沒有義務增加。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王某與劉某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撫養費,但該撫養費是以當時小王上小學時的生活費為標準的,此時小王升初中,所依據的具體情況了發生變化。原協議的約定,不妨礙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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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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