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施杰:刑事訴訟領域應開展證據無紙化移送
發表時間:2013-03-06   來源:央視網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施杰就“節省問題”提交提案,建議刑事訴訟領域設定證據無紙化移送的制度。

  施杰委員指出,要建立并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在刑事訴訟領域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平,可以在刑事訴訟領域設定“證據無紙化移送”的制度。

  施杰表示,現行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移送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證據材料數量巨大,造成人力、物力及自然資源的極大浪費;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時會對整個案件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同時也會導致辦案成本的增加,與現行倡導司法改革的方向相背而行;由于每一級司法機關都需要配備專門的物力、人力、財力從事案件的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無形中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辦案成本,等等。

  為此,施杰委員提出“證據無紙化移送”的建議:

  一、為司法機關配備與無紙化證據移送相對應的辦公設施。繼續加大財政投入,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配備與實現證據無紙化移送相對應的高速掃描儀、大容量的移動存儲設備等辦公設施,從硬件上為實現證據的無紙化移送提供物質保障。

  二、招錄或培養專門的電子檔案管理人員。各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過招錄或培養一批專門的電子檔案管理人員,并確保他們不僅能夠應用熟練的技術以實現證據的無紙化移送,而且能夠專門負責電子檔案的保管及數據庫的維護。除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案件管理室負責對案件原始證據的保管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案件的證據材料僅保留電子數據,不再單獨保管紙質檔案。

  三、為辯護律師設立專門的電子閱卷室。辯護律師閱卷時,應當在專門的電子閱卷室對已經存儲在計算機中的電子卷宗進行閱卷,并可允許律師使用移動電子儲存設備對卷宗材料進行拷貝。

  四、建議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取得的物證,特別是不易保管的物證,可以通過拍照或是錄像的方式予以固定。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可以直接保留電子版本。對于視聽材料、電子數據應當保留原始數據。偵查機關對在偵查過程中收集的上述證據通過掃描、拍照、錄像或是直接保存原始數據的形式壓縮后予以保存。此舉不僅能夠減輕卷宗保管工作的壓力,而且能夠儉省辦案費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資源浪費及環境污染問題。(記者伍婷婷)

責任編輯:張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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