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化遺產保護任重道遠
——國外遺產保護的經驗及啟示 張松 什么是城市遺產?簡單地講,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歷史街區以及傳統街巷等,就是城市遺產(urban heritage),或者說是具有文化意義的建成環境遺產(cultural built heritage)。需要說明的是,正如1975年歐洲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所指出的,城市建筑遺產“不僅包括品質超群的單體建筑及其周邊環境,而且包括所有位于城鎮或鄉村的具有歷史和文化意義的地區”。城市遺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市遺產,包括在城市行政轄區范圍的所有文化遺產(有形的和無形的、列入保護的和未列入保護的)和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自然景觀等);狹義的城市遺產一般包括:歷史建筑及其周邊環境;城市內的歷史地段,如歷史中心區、傳統街區、工業遺產地段等;歷史城區,包含公共空間、街巷肌理等在內的歷史性建成環境(built environment)。 從2003年的《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到2008年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再到2011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我國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經歷了由制定特定法律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名城等特別保護對象,逐步走向保護更為廣泛的歷史街區、歷史環境和有特色的城市景觀。文化遺產保護已逐漸成為我國城市社會發展中的重要議題。 《世界遺產公約》 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次大戰結束后,國際上逐步建立了許多與遺產保護相關的組織和機構,如UNESCO和ICCROM等相關類型的政府間的公共組織機構,ICOMOS、TICCIH等專家組成的專業性非政府組織(NGO),歐洲議會、東盟(ASEAN)等地區性政府間的組織,為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調查研究或其他保護活動提供資金援助和技術等支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NPO)等。 |
責任編輯:宋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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